李英锋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一餐馆老板因发布“蛤蟆汤”等菜品图片,被开出45万元罚单的消息引发关注。7月15日,针对此事,山东省临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对该行政执法行为予以撤销,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任何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必须讲证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执法者连事实都未查清,就给出拟处罚的结论,行政处罚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很容易变成乱账、糊涂账甚至冤枉账。涉案执法人员仅凭饭店经营者发布的“蛤蟆汤”视频,就“脑补”饭店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并作出拟高额处罚告知,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最基本的“事实原则”。而缺乏事实支撑的每一个行政处罚步骤,哪怕只是拟处罚告知,都在法律层面站不住脚。
展开剩余57%程序正义是行政处罚实质正义的保障,执法程序不当会直接影响执法走向和结果,影响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理性、正当性。涉案执法人员未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剥夺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利,也未在作出不处罚决定后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程序存在漏洞。这些程序漏洞架空了执法程序该有的监督、制约、规范、保障功能。“蛤蟆汤”处罚案之所以能顺利走到拟处罚告知阶段,与处罚程序的草率、缺失有很大关系。
近年来,从上至下三令五申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行为的内外监督也呈现日趋加压的态势。在这样的语境下,仍然出现了“蛤蟆汤”处罚案,说明规范执法行为在基层还存在盲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打持久战。
实际上,据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地方也存在类似问题,也间或出现形式各异的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清案件、程序失当案件、适法错误案件、滥用职权案件。这些执法行为消解了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公正性,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也会侵犯企业、公民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拉低市场信心,破坏营商环境。
对任性执法既要个案纠偏,也要制度性防范。针对任性执法行为,当然应该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追责一起。案涉当事人也应积极使用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投诉举报权讲出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同任性执法相抗争。法律还针对侵害公民、企业等主体合法权益的执法行为畅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路径,当事人也可通过这些路径维权,向任性执法说“不”。
当然,遏制任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关键是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各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形成各环节相互制约的执法程序闭环,并加强执法培训和案件评查,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只有织密制度的笼子,才能让执法无法任性。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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